亚洲躲避盘联合会躲避盘竞赛规则2019版
躲避盘竞赛规则
亚洲躲避盘联合会
序言
本规则是为了避免多数队伍或选手在进行躲避盘赛时,当产生争论、不公平的情形,能有所依据、避免争论,并不是为了限制比赛的乐趣而制定。期许此规则,能让众人感受到躲避盘赛这个比赛原有的精神,尽情运动。
1. 器材
1.1 比赛用盘:躲避盘DODGEBEE 270
1.1.1 躲避盘重量应为80-90克(g)。
1.1.2 躲避盘厚度应为1.5公分(cm)。
1.1.3 躲避盘高度应为 4公分(cm)。
1.2 比赛服装
1.2.1 同一队伍的选手,须穿着统一的赛服,所有队员赛服上前后都必须标示不同号码。号码牌大小高度应在15cm以上。
1.2.2 每队应准备2套主客场赛服。
2. 场地
2.1 场地大小
2.1.1 如右图所示。(中间线须延长2m以上)
2.1.2 外场并未规定范围。
2.1.3 场地与排球场同大(9m*18m)。
2.1.4 场地线宽度为5-8cm,不属于任何一方。
2.1.5 教练指导席为2m×1m的空间,设在中线往底线7m、距离边线3m的位置(如附图),共设立4个。各队仅能有2位教练在教练指导席(需佩带教练指导证)。
2.1.6 教练在指导席内不得使用哨子或麦克风等扩音设备影响比赛,亦不可使用闪光灯等声光器具影响比赛。
3. 参赛队伍
3.1 组别
3.1.1 大会组别分组为U10组、U13组、U16组、U19组及公开组,以年龄作依据;年龄之依据以比赛当日作判定。
3.1.2 主办单位有权决定比赛组别之设立,并以公告为准。
3.2 每队的人数
3.2.1 U10组、U13组登录选手人数最多18人,另加领队1人、教练2人、管理1人及医疗防护员1人,共计23人。
3.2.2 U16组、U19组及公开组可登录选手人数最多15人,另加领队1人、教练2人、管理1人及医疗防护员1人,共计20人。职员可以兼任选手,但登录于选手名单内方可上场比赛。
3.3 每队出场比赛的人数
3.3.1 U10组、U13组每队出赛选手人数为13名,比赛中途不得替换选手。选手人数登录14名以上之队伍,当裁判判决选手因受伤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参赛时,得以候补选手替换。每队出场人数最少9人,低于9人时,裁判得以终止比赛,并判定对方直接获胜(比赛人数不足论败),成绩以每队开赛前时出场人数判定。
3.3.2 U16组、U19组及公开组每队出赛选手人数为10名,比赛中途不得替换选手。选手人数登录11名以上之队伍,当裁判判决选手因受伤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参赛时,得以候补选手替换。每队出场人数最少7人,低于7人时,裁判得以终止比赛,并判定对方直接获胜(比赛人数不足论败),成绩以每队开赛前时出场人数判定。
4. 比赛时间
4.1 每一场比赛时间
4.1.1 每场比赛时间为上、下半场各4分钟,中场休息2分钟。
4.1.2 比赛时间可依赛制由主办单位自行调整。
4.1.3 若无法分出胜负时,重新抛盘,加赛4分钟(上下半场各2分钟,中场休息1分钟)。
5. 胜负
5.1 胜负判定
5.1.1 比赛时间内,任一队伍内场已经无选手,或比赛时间结束后,内场选手较多的一方获胜。
5.1.2 上、下半场合计之总分较高者即为胜方。
5.1.3 若上、下半场比数相加后相同时,则进行加赛或大会赛制采积分制时,可有和局,各获相同积分。
5.1.4 进行加赛时,时间结束时以内场人数多者为胜;如加赛后仍平手,则持续进行加赛2分钟(上下半场各1分钟,中场休息1分钟),直到有胜负发生。
6. 比赛方式
6.1 内场、外场的配置
6.1.1 比赛开始,各队必须先决定内场、外场的人数。人数可自由决定,但内场、外场至少要有1人以上。
6.2 比赛开始(抛盘flip)
6.2.1 两队各自选派代表猜拳,猜拳赢者为猜盘方,另一方为抛盘方。
6.2.1-1 抛盘方抛盘时,需双手持盘并向上水平翻转,抛盘高度需高于抛盘者头部。
6.2.1-2 猜盘方必须在抛盘方将躲避盘一抛离手时,高喊「正面」或「反面」,猜测躲避盘落地时,正面朝上或反面朝上。如用手掌示意时:手背代表「正面」、手心代表「反面」。
6.2.2 猜中时,有权选择比赛场地或躲避盘的发盘权。猜错时,则由对方先选择。
6.2.3 比赛由裁判指示开始。
6.3 掷盘(thrower)
6.3.1 在此称投掷躲避盘的选手为掷盘员。
6.3.2 接到躲避盘的选手,自然而然成为掷盘员,掷盘员在接到躲避盘后,必须在5秒内将躲避盘投掷出去。
6.3.3 所谓掷盘(或投掷),系指放开手中的躲避盘。
6.3.4 在躲避盘赛中,仅允许使用正手投掷及反手投掷,严禁倒盘投掷。
6.3.5 躲避盘有效投掷角度必须低于90度(含90度),否则算犯规。
6.4 接盘
6.4.1 在躲避盘未落地前,以任何方式,接住躲避盘,即为有效接盘。
6.4.2 必须要呈现『接』的动作,不包含『压』、『踩』或『坐』等动作。
6.5 出局
6.5.1 内场选手在被对方选手有效投掷击中后,凡符合下列情况者,即视为出局,必须立即移动到外场。
6.5.1-1 躲避盘落地。
6.5.1-2 躲避盘飞离防守方内场场地。
6.5.2 无法接住躲避盘,躲避盘碰触到身体、制服、其他身上所穿戴之物后,即视为出局。
6.5.3 无法接住躲避盘,躲避盘碰触到身体、制服、其他身上所穿戴之物后,对方选手在无犯规的情况下接盘或碰触到躲避盘时,视为出局。
6.5.4 有关上述6.5.2及6.5.3规则中,在1次的有效投掷中,同一队的内场选手,于躲避盘掉落地面前,连续碰触到躲避盘时,碰触到躲避盘的所有选手皆视为出局。
6.5.5 当选手在出局后移动至外场前,故意碰触躲避盘时,适用7.6.1的规定。
6.5.6 当内场选手可能被击中而出局时,不论有意或无意,凡踩线者或跳离场地者,一律出局。
6.5.7 当内场选手接获或补接对方来盘时,不论有意或无意,凡跳离场地者(单脚以上),选手一律出局,盘权转换。
6.5.8 内场选手接盘失败后,本人或队友在躲避盘未落地前,不论有意或无意,补接者落地踩线或犯规时,其先前碰触躲避盘之该队选手均不出局,补接者以踩线犯规,不出局,盘权转换。
6.5.9 内场选手接盘失败后,本人或队友在躲避盘未落地前,不论有意或无意,补接者落地跳离场地者(单脚以上)时,其先前碰触躲避盘之该队选手及补接者均属出局,盘权转换。
6.6 不出局
6.6.1 内场选手即使出现上述6.5.2及6.5.3之情况,也不视为出局。
6.6.1-1 内场选手接盘失败后,本人或队友在躲避盘未落地前又无犯规的情况下,成功接盘时。
6.6.1-2 对方队伍的投掷员于投掷时犯规。
6.7 进入内场的权利
6.7.1 外场选手击中对方选手使其出局时,选手本身即可进入内场。即使是自比赛一开始就担任外场的选手也一样,击中对方选手使其出局后即可进入内场。(但不可违背6.1.1规定)
6.8 取消进入内场的权利
6.8.1 外场选手即使击中对方选手使其出局,在下列情况下,不得进入己方的内场。
6.8.1-1 击中对方选手使其出局后,在进入内场前再次碰触到躲避盘(不论是有意或无意)。
6.8.8-2 击中对方选手使其出局后,无进入己方内场意愿时。
6.8.8-3 击中对方选手使其出局后,虽在等待进入内场,仍有防守干扰动作时。
6.9 内、外场的移动
6.9.1 比赛中,选手移动至内场时,须从中线交叉点进入,不得经过对方场地。
6.9.2 比赛中,选手从内场移动至外场时,得从3米线前离开,得经过对方外场,惟不得影响对方比赛。
6.9.3 选手内、外场移动,只要妨碍比赛时,必须立即暂停比赛,待双方选手准备妥当之后,再继续比赛。
6.9.4 若因选手移动至内、外场时,造成对方不利,此得分无效。躲避盘的所有权,必须回到此得分前的状态。
6.10 躲避盘的所有权
6.10.1 停止时的躲避盘所有权:两队选手都无法接住的躲避盘,当躲避盘最后停止在哪一队的场地上,躲避盘的所有权就属于那一队所有。此时,不管躲避盘在停止前曾经过哪一队的场地,皆不会影响躲避盘的所有权。
6.10.2 动态时的躲避盘所有权:当躲避盘落地滚动、滑动时,选手在躲避盘完全进入己方场地时拿到躲避盘,即取得躲避盘的所有权。即使躲避盘位在己方场地,内场选手也不得越区碰触位在外场的躲避盘,同样的,外场选手也不得越区碰触内场的躲避盘。
6.10.3 飞行时的躲避盘所有权:位在空中的躲避盘,在不违反7.5.1规则下,不管是在何时碰触躲避盘、接盘,只要选手接到躲避盘,即取得躲避盘所有权。
6.10.4 同时接盘时的躲避盘所有权:当两队同时接住飞行中的躲避盘时,躲避盘的所有权归属于,同时接盘前,最后碰触躲避盘队伍的对手队伍。
6.10.5 落停在在线时的躲避盘所有权:躲避盘掉落停在在线时,躲避盘的所有权归属于,躲避盘落停在在线前,最后碰触躲避盘队伍的对手队伍。最后碰触躲避盘的定义为,投掷、接盘失误、被躲避盘击中等皆属于最后碰触躲避盘。
6.11 中止比赛
6.11.1 下述情形,主裁判有权提出中止比赛:
6.11.1-1 选手明显受伤时,且该队拥有盘权时。
6.11.1-2 选手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比赛时,且该队拥有盘权时。
6.11.1-3 预见即将发生危险之情事时。
6.11.1-4 比赛受外力干扰时,足以影响比赛公平性时。
6.11.1-5 非人为因素可以控制之情事时,例如天灾。
6.12 中止比赛的要求与处理
6.12.1 当主裁判见到选手明显受伤,且该队拥有盘权时,得以立即中止比赛,询问受伤选手伤势后,再判断是否继续比赛或更换选手。
6.12.2 当主裁判见到选手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比赛,且该队拥有盘权时,得以立即中止比赛,询问选手原因后,再判断是否继续比赛或更换选手。
6.12.3 当主裁判预见即将发生危险之情事时,得以立即中止比赛,并评估危险情事后,再判断是否继续比赛、保留比赛、取消比赛或终止比赛。
6.12.4 当主裁判见到比赛受外力干扰时,足以影响比赛公平性时,得以立即中止比赛,并尽力、尽快排除外力后,再判断是否继续比赛、保留比赛、取消比赛或终止比赛。
6.12.5 当主裁判见到比赛受非人为因素可以控制之情事时,例如天灾时,得以立即中止比赛,并评估现场环境后,再判断是否继续比赛、保留比赛、取消比赛或终止比赛。
6.12.6 主裁判提出中止比赛时,尚在空中的躲避盘仍为有效,直到停落地面或被选手接住。
7. 犯规
7.1 犯规的处理
7.1.1 一旦犯规,躲避盘的所有权即属对方队伍。
7.1.2 因犯规造成躲避盘的所有权归属己方队伍时,比赛得以继续进行。
7.1.3 因犯规造成躲避盘的所有权归属对方队伍时,必须暂停比赛,待躲避盘的所有权转移至对方队伍后,才能继续比赛。
7.1.4 躲避盘所有权的转移方式,视犯规种类而定。
7.1.5当两队同时犯规时,此项犯规可以相互抵销。
7.2 内场选手之间传盘的限制
7.2.1 同一队伍的内场选手之间相互传盘,即视为犯规。所谓传盘,系指选手接盘后,投掷给另1名选手使其接盘、或碰触到躲避盘,或直接递给其他选手。
7.2.2 躲避盘的所有权转移方式:先将躲避盘转交给裁判,再由裁判将躲避盘交给拥有所有权队伍的内场选手,或由犯规方直接将盘投掷回对方内场。
7.3 外场选手之间传盘的限制
7.3.1 同一队伍的外场选手之间相互传盘时,躲避盘一定要先穿越比赛场地上对方内场。未穿越对方内场的传盘,即视为犯规。
7.3.2 躲避盘的所有权转移方式:先将躲避盘转交给裁判,再由裁判将躲避盘交给拥有所有权队伍的内场选手,或由犯规方直接将盘投掷回对方内场。
7.4 越线投掷
7.4.1 投掷时,一旦踩线、越线,即视为犯规。无论飞冲投掷、跳跃投掷后踩线或越线,皆视为犯规。
7.4.2 躲避盘的所有权转移方式:先将躲避盘转交给裁判,再由裁判将躲避盘交给拥有所有权队伍的内场选手,或由犯规方直接将盘投掷回对方内场。
7.5 越线接盘
7.5.1 外场选手接盘时,一旦踩线、越线,即视为犯规。无论跳跃接盘、奔跑接盘后踩线或越线,皆视为犯规。躲避盘的所有权转移方式:先将躲避盘转交给裁判,再由裁判将躲避盘交给拥有所有权队伍的内场选手,或由犯规方直接将盘投掷回对方内场。
7.5.2 内场选手接盘时,一旦踩线,即视为犯规。无论跳跃接盘、奔跑接盘后踩线,皆视为犯规。躲避盘的所有权转移方式:先将躲避盘转交给裁判,再由裁判将躲避盘交给拥有所有权队伍的内场选手,或由犯规方直接将盘投掷回对方内场。
7.5.3 内场选手接盘时,一旦单脚以上越线(越区),即视为出局。无论跳跃接盘、奔跑接盘后越线(越区),皆视为选手出局、盘权交换。先将躲避盘转交给裁判,再由裁判将躲避盘交给拥有所有权队伍的内场选手,或由犯规方直接将盘投掷回对方内场。
7.6 越区
7.6.1 碰触自己所处场地外的躲避盘,即视为犯规。即使是掉落对方场地在线的躲避盘也一样。惟在对方场地上空中碰触躲避盘,不在此限。
7.6.2 躲避盘的所有权转移方式:碰触对方场地内的躲避盘时,犯规的选手,将躲避盘放置在犯规地点后,继续比赛。碰触己方场地(自己所处场地外的躲避盘外)的躲避盘时,先将躲避盘转交给裁判,再由裁判将躲避盘交给拥有所有权队伍的内场选手,或由犯规方直接将盘投掷回对方内场。
7.7 5秒规则
7.7.1 不管是内场或外场选手,皆必须在接盘后5秒内完成投掷,超过5秒尚未投掷,即视为犯规。
7.7.2 不管是内场或外场选手,在碰触盘后必须在5秒内完成投掷,超过5秒尚未投掷,即视为犯规,即便盘已落地,
7.7.3 躲避盘的所有权转移方式:先将躲避盘转交给裁判,再由裁判将躲避盘交给拥有所有权队伍的内场选手,或由犯规方直接将盘投掷回对方内场。
7.8 碰触
7.8.1 比赛中,碰触对方选手,即视为犯规。
7.8.2 比赛中,手持躲避盘碰故意触对方选手(非投掷动作时),视为犯规。
7.8.3 比赛中,双方无论有意或无意相互碰盘,视为双方犯规。
7.8.4 比赛中,碰触对方选手所持有的躲避盘,视为犯规。
7.8.5 躲避盘的所有权转移方式:先将躲避盘转交给裁判,再由裁判将躲避盘交给拥有所有权队伍的内场选手,或由犯规方直接将盘投掷回对方内场。
7.9 侵犯盘权
7.9.1 压线
7.9.1-1 当躲避盘停留在任何在线时,选手应清楚盘之所有权,无论有意或无意去碰触对方盘权之盘时,视为侵犯盘权。
7.9.1-2 凡碰触盘者为内场人员时,选手立即出局,盘权并回归原先拥有盘权之队伍,从新开始比赛。
7.9.1-3 凡碰触盘者为外场人员时,裁判应立即停表,在记录表上登录扣除该队内场总人数1人,盘权并回归原先拥有盘权之队伍,从新开始比赛。
7.9.2 抢盘
7.9.2-1 当躲避盘停留在对方场内,选手应清楚盘之所有权,无论有意或无意去抢夺对方盘权之盘时,视为侵犯盘权。
7.9.2-2 凡抢盘者为内场人员时,选手立即出局,盘权并回归原先拥有盘权之队伍,从新开始比赛。
7.9.2-3 凡抢盘者为外场人员时,裁判应立即停表,在记录表上登录扣除该队内场总人数1人,盘权并回归原先拥有盘权之队伍,从新开始比赛。
8. 警告
8.1 警告的处理
8.1.1 当选手或教练出现下列8.2、8.3、8.4行为时,得以对选手、教练或队伍提出警告。持有躲避盘的队伍,一旦被警告,裁判会出示「黄牌」并停表纪录,则躲避盘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对方队伍。
8.1.2 一场比赛中,被警告2次的队伍,在比赛结束后,扣除比赛结果内场人数 1名。
8.1.3 一场比赛中,当队伍被警告第2次时,若场内仅存一名选手时,对手即算获胜。
8.1.4 一场比赛中,同一队伍一旦被警告3次,即丧失比赛资格,对手即算获胜。分数计算以内场0人计算。
8.2 延迟行为
8.2.1 选手或教练若有故意延迟比赛的行为,或故意借延迟行为争取时间,将依照8.1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
8.2.2 当裁判预见某方有延迟行为时,无论有意或无意,裁判应立即做出提醒手势;第二次以后,直接盘权转移。
8.3 擅自离开比赛场地
8.3.1 选手不得擅自离开应在的比赛位置(选手不得闯入对方队伍的场地,内场选手必须待在内场位置、外场选手必须待在外场位置)。
8.3.2 内场选手擅自离开应在的比赛位置(内场)即判出局。外场选手一旦出现擅自移动位置的意图,或严重影响比赛进行,将依照8.1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
8.4 妨碍行为
8.4.1 选手或教练,于比赛中出现妨碍他人行为、或出现妨碍大会赛事进行之行为时,将依照8.1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
8.4.2 中线往两侧各3米范围内,禁止出脚拦盘或干扰,一旦出现抬脚或有出脚动作时,将依照8.1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
8.5 违反运动道德(纪律)行为
8.5.1 选手或教练,于比赛中出现违反运动道德、比赛精神时,将依照8.1的规定,给予警告。
8.5.2 选手或教练,于比赛外出现违反运动道德、比赛精神时,得以取消之后个人参赛资格。